小茵在本市一家软件设计公司从事财务软件的设计工作。从2019年5月开始,小茵由于怀孕一直在家保胎;2020年7月,小茵产假结束后回单位工作。过去的两年,单位的软件开发系统进行了全面的升级,由于脱离岗位的时间太长,小茵连续3个月业绩考核不合格。2021年5月,单位对她进行了为期两个月的脱产培训,可小茵的考核成绩依然没有起色。于是,单位决定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和小茵解除劳动合同。
请问:这种情形下,小茵是否可以拿到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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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可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